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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由時報 2009/01/16

硬上不願意發生關係的人,就是犯罪,儘管對象是自己老婆也是一樣。韓國司法史上,首宗婚內強姦罪成立。

據《韓國聯合通訊社》報導,一名男子用凶器威脅菲律賓籍妻子,與自己發生性行為,今日被釜山地方法院第5刑事部門,對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,緩刑3年。

法院認為,受害者離鄉嫁到韓國,因語言障礙而備受煎熬,被告本應用愛細心照顧她,但卻想盡辦法虐待她,並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,而無視正當的性自主決定權,進而以兇器威脅受害者。據悉,男子本應受到嚴懲,但是男子承認犯罪並表示悔改,且受害者也沒有努力克服語言障礙,因此判被告緩刑。

2006年8月,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,在菲律賓認識現任妻子,兩人結婚後同居4個月。去年7月,妻子以月經為由,拒絕與丈夫做愛,但男子卻以兇器威脅,因此遭到起訴。

2004年,首爾中央地方法院,曾對離婚前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,判處性騷擾罪名,但對婚內強制性行為,判處強姦罪名成立,這還是第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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