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視新聞網 2007/04/24



郭台銘與陳崇美的糾葛,早在十幾年前,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中,就已經證明了婚外情同居的事實,白紙黑字寫到陳崇美涉嫌針孔偷拍郭台銘,勒索五百萬。判決書內容宛如一齣連續劇,男女主角分別觸犯了妨害家庭,妨害秘密,還有恐嚇取財罪嫌,早就逾越了道德與法律的規範。高等法院判決書,白紙黑字記載下十九年前郭台銘與陳崇美的一段恩怨情仇。

郭台銘否認同居五年,但判決書清楚寫著民國77年陳崇美明知郭台銘已婚,但仍發展不正常的男女關係。外遇、同居,要不是郭台銘的妻子林淑如不告,郭台銘與陳崇美早就犯下刑法的通姦罪名。通姦在先,陳崇美後來竟不甘郭台銘要分手,民國81年11月,陳崇美用針孔將郭台銘的裸體及兩人床戲全都錄下,檢方在青年路的陳崇美友人住處,搜出針孔,陳崇美再度犯下刑法竊錄罪。這一捲性愛錄影帶,成了陳崇美恐嚇的工具,開口要分手費。要了三百萬還不夠,陳崇美還要百分之五的股權,郭台銘惱羞成怒,最後一次談判時,報警當場逮捕這名昔日的枕邊愛人。陳崇美後來僅以涉嫌強制罪,被輕判數月。但這樁陳年舊事,判決書明明白白記載了兩人的愛恨情仇,事隔多年往事重提,任誰都沒有佔到便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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