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王文玲╱台北報導】 2009.04.10

高雄縣某國立高中陳姓前學務主任與女學生發生師生戀,並發生性關係而遭解聘;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但昨天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定讞。

已婚的陳主任在學校附近大樓有一閒置空屋。前年九月,他提供校內四名高三女學生居住,不收房租、水電,僅要求支付管理費。陳後來與其中一名女生相戀,兩人發生爭執後,女學生搬家。

學校組小組調查,女學生表示曾和陳發生性關係,也有擁抱、親吻、互贈禮物等親密行為;陳主任接受調查時,點頭承認確曾與女學生發生性關係,但到法院後否認,辯稱當時是為配合學校調查。

法院認為,如果陳不曾和女學生有不正常關係,澄清都來不及,怎麼可能配合承認?

另一對陳主任不利的證據,是通意外流到其他老師手中的電話簡訊。當時女學生決定與陳分手回到男友身邊,陳傳簡訊試圖挽回,但女學生把手機放在同學處,同學發現簡訊後交給老師,女學生根本沒看到。

法院認為,陳主任嚴重背離人師的表率,行為不檢,有損師道,判決學校的解聘並未違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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